從「家事」到「公事」:《 㽦辭》中所見晚明婦女非殉節型自殺案件 |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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學年 | 100 |
學期 | 2 |
出版(發表)日期 | 2012-07-01 |
作品名稱 | 從「家事」到「公事」:《 㽦辭》中所見晚明婦女非殉節型自殺案件 |
作品名稱(其他語言) | |
著者 | 吳景傑 |
單位 | |
出版者 | |
著錄名稱、卷期、頁數 | 暨南史學 (14), p.7-44 |
摘要 | 本文透過明代判牘《㽦辭》所收錄的婦女非殉節型自殺案件,討論原本應該屬於家務事的自殺行為形成訴訟的原因,並且以律條的定義與案件內容的對照,分析州縣官是以「威逼」而非「圖賴」理解婦女非殉節型自殺案件,並以〈威逼人致死〉律進行審判。三木聰研究福建地區圖賴現象時,認為審判者面對圖賴案件時,為了將案件壓在州縣層級,因此採用〈威逼人致死〉律,而非〈殺子孫及奴婢圖賴人〉律。本文的理解便可用以重新檢視三木聰對於圖賴案件審判過程的結論。 |
關鍵字 | 判牘; 㽦辭; 婦女非殉節型自殺; 圖賴 ; 威逼人致死; private judicial collected papers; Xunci; women; on-martyr forms of suicides; tu lai; wei bi ren zhi si |
語言 | zh_TW |
ISSN | 1606-8343 |
期刊性質 | 國內 |
收錄於 | |
產學合作 | |
通訊作者 | |
審稿制度 | 是 |
國別 | TWN |
公開徵稿 | |
出版型式 | ,紙本 |
相關連結 |
機構典藏連結 ( http://tkuir.lib.tku.edu.tw:8080/dspace/handle/987654321/123080 ) |