公法眼中的所謂法律不可追溯--談「諮商、同意或參與」規定是否適用於亞泥公司採礦權展限申請 |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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學年 | 106 |
學期 | 2 |
出版(發表)日期 | 2018-06-04 |
作品名稱 | 公法眼中的所謂法律不可追溯--談「諮商、同意或參與」規定是否適用於亞泥公司採礦權展限申請 |
作品名稱(其他語言) | Non-Retroactivity Principle through Lens of Public Law: Focusing on the Application of "Consultation, Consent, or Participation" Rule to Asia Cement Corporation's Mining Right Extension |
著者 | 涂予尹 |
單位 | |
出版者 | |
著錄名稱、卷期、頁數 | 台灣原住民族研究學報 8(2), p.19-56 |
摘要 | 「將2005年公布施行的『原住民族基本法』第21條第1項『諮詢、同意或參與』規定,適用於2016年11月的採礦權展限申請案件,是否違反了法規不溯及既往原則」?爲了處理上述問題,本文歸納了我國司法院歷來涉及法規溯及既往疑義的大法官解釋,並整理了法律學者對於法規不溯及既往的類型界定及相關看法。大法官所容許的法規溯及既往類型,大多爲「事實開始於新法公布施行前,但終結於新法公布施行後」的案例,學界稱爲「不眞正溯及既往」。針對何以「不眞正溯及既往」爲法所容許?學界咸認爲應從信賴保護原則出發加以分析;多數學者並認爲在判斷涉及溯及既往與否疑義的法規是否合憲時,應就人民的信賴保護利益及系爭法規所代表的公共利益間,進行利益衡量。本文認爲,從形式上觀察,原住民族基本法第21條第1項「諮詢、同意或參與」規定並未涉及效力的溯及既往。從信賴保護原則出發加以分析,也無從得到礦業權者具有充分信賴基礎的結論。另外從原住民族基本法的立法脈絡及規範目的觀之,該法具有肯認原住民族自決權、強調其主體性等特徵,並有明確化其權利保障標準及實踐轉型正義等公共利益支持。適用原住民族基本法前揭規定於採礦權展限申請案例,不能認爲是對於礦業權者權利的過度侵害,主管機關反而應致力於實踐前揭規定的立法目的,使本案成爲落實原住民族轉型正義的重要指標。 |
關鍵字 | 原住民;礦業法;諮詢;參與;同意 |
語言 | zh_TW |
ISSN | 2308-3263 |
期刊性質 | 國內 |
收錄於 | |
產學合作 | |
通訊作者 | |
審稿制度 | 是 |
國別 | TWN |
公開徵稿 | |
出版型式 | ,紙本 |
相關連結 |
機構典藏連結 ( http://tkuir.lib.tku.edu.tw:8080/dspace/handle/987654321/117710 ) |